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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办公楼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房价日益攀升的市场行情下,部分意向购房人或购房企业通过租赁办公楼来确定办公环境,似乎成为了更为理性和现实的方式。因此,各大城市都会有比较集中的CBD商务办公区域,并且成为城市的代表性核心区域,无可厚非,巨大的市场需求背后必然隐藏着诸多的风险,承租人在租赁办公楼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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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

首先,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前,应确保出租人为合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若是转租的,需要经得原权利人同意),否则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效力会有瑕疵。 

除此之外,在承租房屋之前,务必仔细核查以下房屋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求出租人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避免出现影响租赁协议效力的情况发生:

1.土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房屋竣工验收

3.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或者有其他争议

4.房屋用途合法合规

5.将租赁协议登记备案作为租赁协议的生效条件

二、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有关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主义”,不排除房屋也会随着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而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发生。 

其次,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注意出租人的经营期限,如果租赁期限长于出租人的经营期限,可能会导致租赁房屋被作为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房屋。 

最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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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租赁房屋的产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四、关于转租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除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享有转租权或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同意承租人转租,承租人不能将房屋转租。鉴于企业办公地点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建议承租人提前在租赁协议中约定转租的权利,避免届时承担过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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